为深入贯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预防技工院校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的精神文件。近期,我校开展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部署工作,积极动员,广泛宣传。进一步加强未成年学生思想法治教育,提升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与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新时代好少年。
提到未成年人犯罪,那是多少个家庭的恶梦,近些年来面对逐渐增长的青少年犯罪案例造成了更多家庭的悲剧,使未成年人蒙上了浓重的阴影,因此我们作为监护人,要为孩子从小就树立法律意识,预防违法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从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是我国最近颁布的第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法律,在国际上也属首创。该法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出发,立足于从源头抓起,正确处理了教育与惩罚,引导与限制,预防与治理的关系,从法律上遏制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倾向,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很多犯罪,都是从一件件不经意的小事开始的。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接下来
就用一幅幅漫画
来进行漫画说法
来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针对不良行为,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责任主体应对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学校: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明辨是非能力和守法观念。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屏障,营造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